1、使用單位,對新購置、自制或修理的鋼板吊鉗在使用前,應由專職人員按本制度相應條款要求進行檢查,確定能否投入使用。使用單位對投入使用的鋼板吊鉗應建立臺賬,進行編號管理。
2、日常使用人員對鋼板吊鉗進行經(jīng)常性(含使用前、使用間歇時間)目視檢查,當發(fā)現(xiàn)由影響穩(wěn)定使用性能的缺陷時,應停止使用,并按定期檢查要求進行檢查。
3、使用單位每月進行一次定期檢查。使用單位應指定專職人員,按鋼板吊鉗技術要求,對其作出評價,并做好檢查記錄。
4、制造部每半年進行一次定期檢查。按鋼板吊鉗技術要求,利用儀器進行徹底檢查,對其作出評價。檢驗記錄作為繼續(xù)檢查、維修或報廢的依據(jù)。
5、經(jīng)常性檢查與定期檢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1)標記有無丟失、損壞或因無損使其內容辨認鑒別不清。
(2)螺栓、螺母等緊固件有無松動。
(3)金屬結構主要受力構件磨損、腐蝕、裂紋、塑性變形等異常情況。
(4)主要零部件,如吊鉤、吊耳、卷筒、鋼絲繩及繩端固定連接、夾持吊具鉗臂(含爪、吊牙)、開式齒輪、滾子鏈等磨損、腐蝕、塑性變形、裂紋等異常情況。
(5)吊索的鏈環(huán)、鋼絲繩(含纖維、吊帶及索眼端部固定連接)及端部配件的磨損、腐蝕、塑性變形、裂紋、斷絲、燒熔、纖維制品的燒焦、老化等。
(6)定期檢查時,需要用磁粉、滲透等方法探傷檢查裂紋的主要零部件:吊鉤(含直柄吊鉤尾部的退刀槽);吊液態(tài)金屬吊鉤橫梁的吊耳、板鉤心軸;盛鋼(鐵)桶耳軸(含焊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