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屬類吊具主要包括:鋼板吊鉗、鋼絲繩吊索具、鏈條吊索具、吊鉤、卸扣、大鉗、磁性吊索等。合成纖維主要包括:棉纖維、聚酯纖維、丙綸纖維、高強高聚乙烯纖維等作繩索和吊具的材料。
1、吊具。
(1)必須采購人員,按照標準生產、檢驗、持證及維修、保養(yǎng)說明。
(2)將額定起重能力、生產編號、生產日期、生產廠家名稱等標識在產品表面位置。
(3)承保人提供的起重設備的管理和使用應符合本程序的要求。
(4)各部門應提交需求和數據技術部門和工藝部門如果需要白手起家的吊具和由于生產需求,船桅和吊吊具只能由技術部門批準后,僅能用于測試后投入使用。在使用前,不得將其記錄。
2、使用新吊具前,必須認真閱讀使用手冊,并認真執(zhí)行,遵守吊裝作業(yè)的使用規(guī)程。
3、吊具每次使用前,應檢查吊具及吊具各功能是否正常、完好,方可投入使用;如有缺陷,應立即停止使用,并向相關部門報告。吊運前,需確認設置在重物上的吊索連接是否牢固可靠,吊運前綁扎是否可靠;在使用過程中,不得損壞吊裝物、吊索、綁帶,必要時在吊裝物、吊索、綁帶之間加裝防護墊。吊索和起鉆應適合起吊物品的類型、環(huán)境條件和具體要求。
4、環(huán)境部門應根據各部門的吊具檔案,每三個月對使用中的吊具進行一次定期專項檢查,并在檢查清單的運行中標注檢查時間。吊具未作標記的,視為非法吊具。環(huán)境部門有權停止使用非法作業(yè)。
5、吊具上應注明吊具的規(guī)格和管理部門。本辦法由環(huán)境部門統(tǒng)一規(guī)定,并由本部門自行制定。吊索應有顯著的噸位標志,不得超過負荷。使用吊索時必須使負載平衡。
6、起吊裝置的吊環(huán)應懸掛在吊鉤的有效受力部位上使用。起重設備不得打結,不得繞著吊鉤使用。確認所有吊耳和吊索是否到位。
7、未經允許,起重設備均應嚴格焊接。嚴禁擅自改裝起重設備。當從-10℃環(huán)境中回收的吊具與周圍環(huán)境溫度相差20℃時,吊具應放置兩天后使用。
8、吊具各支之間的夾角一般為60-90°,不得超過120°。吊具不允許直接裝載。